做好新階段消納工作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張益國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推進配套電網項目建設、系統調節能力提升和網源協調發展、發揮電網資源配置平臺作用、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管理、常態化開展新能源消納監測監管工作等六個方面,提出十七項措施,以提升電力系統對新能源的消納能力,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一、新能源消納工作進入新階段
在我國新能源發展初期,隨著新能源快速規模化發展,棄風棄光問題開始出現,由于各界對消納問題的認識還不充分,相關措施未及時跟上,棄風棄光問題逐年加劇,2016年新能源平均利用率降至84%,達到歷年最低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提出電源開發布局優化、市場改革調控、宏觀政策引導等7個方面28項具體措施,國家電網公司以及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均開展促進新能源消納的相關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7年以來全國新能源利用率整體逐年上升,2023年達到97.6%。
“十四五”后,我國風電、太陽能發電迎來新的發展機遇,新能源在電力系統中的比重明顯提升。截至2023年底,全國累計風電裝機容量4.4億千瓦,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6.1億千瓦,合計占全國電源總裝機的比重達到36%,較“十三五”末提高了11.7個百分點;發電量合計1.47萬億千瓦時,占全國總發電量的15.8%,比“十三五”末提高6.3個百分點。青海、甘肅等多個省份的新能源裝機規模已經達到總電力裝機的一半以上。在雙碳目標的激勵下,新能源裝機將持續保持高速增長,據初步預測,“十五五”期間,我國新能源裝機總規模仍將大幅增長。新能源高速發展將再次面臨消納問題,必須未雨綢繆,在源網協同、調節能力裕度、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前布局、超前謀劃,為下階段碳達峰目標實現和新能源行業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新能源消納面臨新的挑戰
一是新能源項目與電網建設的協同有待提升。一方面,部分地區在研究新能源發展規劃時重點考慮資源條件,并未充分考慮并網送出和消納,新能源規劃規模與電網輸變電能力、電力負荷消納能力等未協同匹配。另一方面,電網送出往往與新能源項目建設進度難以匹配。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前期工作起步早、本體工程建設快,大部分可以做到當年核準、當年開工、當年投產,而配套的電網接入工程建設周期相對較長,新能源配套接網工程從納入規劃、可研批復、建設投產所需時間比新能源項目建設工期一般要多半年甚至近一年時間。此外,受限于用地政策等因素,部分地區新能源開發存在一定不確定性,電網規劃難以與之匹配。
二是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快速提升但仍不能滿足高速增長的調節需求。目前新能源的波動性還主要依賴于電力系統中的煤電、水電、抽水蓄能等傳統電源,新能源大規模發展對調節資源需求日益增大。以西北電網為例,2023年12月西北5省區合計2億千瓦的新能源裝機最大出力接近9000萬千瓦,但在個別晚高峰最大負荷時段,全部發電出力僅260萬千瓦,不足部分全部需要常規電源配合調節。當前我國“三北”地區大部分燃煤機組都已經進行了靈活性改造,調節能力大幅提升,但進一步開展深度調峰改造將面臨著安全性、經濟性和環保性差等問題,調峰與節能降碳目標兼顧日益困難。而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周期長,當前規劃建設的項目要到2030年前后才能投入使用,電化學儲能成本快速下降但全生命周期成本仍較高,支持需求側響應的政策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用戶參與頻次低,能力發揮不足,且新能源資源富集地區多以大工業負荷為主,調節能力不足,系統調節壓力不斷增加。
三是送電能力需求快速增長,省間交易機制尚未完善。全國新能源消納能力空間分布不均衡,資源富集的“三北”地區近年來風電光伏裝機快速增長,發電能力遠超本地用電需求;東中南部用電量大、綠色電力需求大,僅沿海11個省份用電量就占全國用電量的一半。但東部地區本地新能源資源相對匱乏,對跨省區輸電通道的需求日益增加。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統一電力市場尚未建立,新能源外送調節責任分擔、調節資源及網架建設成本疏導、受端省份火電發電需求、稅收就業、送受兩端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等因素,導致省間新能源靈活輸電進展較慢。西北區域內已開展了省間電力市場建設,建立彈性交易機制,充分利用新能源“平滑效應”促進消納,但仍未充分放開,其他地區進度相對較慢。擴大電網平衡和消納范圍是促進新能源消納的有效手段,目前仍未充分挖掘,一定程度上減緩了新能源消納水平的提高。
四是消納利用率約束在部分地區影響了新能源的快速發展。當前,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標還未有統一明確規定,各省按照原有利用率水平和發展慣性為主要消納目標,部分省份按照95%或更高要求考慮。隨著新能源技術經濟性快速提高,新能源度電成本普遍降至0.3元/千瓦時左右,部分地區甚至已經低于0.2元/千瓦時,若仍按照100%利用率考慮,為利用價值0.3元/千瓦時的1度電需支出0.5元的儲能成本,經濟上不合理。適當降低利用率指標,可促使新能源供給更加充裕。此外,過高的新能源利用率目標也將抬高系統靈活資源需求和電力供應成本,限制了新能源發展規模。
三、《通知》的出臺將為新能源持續大規模發展保駕護航
在我國新能源高質量發展面臨的新形勢下,要保障未來可再生能源高質量躍升發展,提升電力系統對新能源的消納能力,出臺《通知》恰當其時。
(一)推進配套電網項目建設。《通知》從規劃、建設、接網流程等三個環節打通了新能源目前在接網過程中面臨的堵點。規劃層面提出對500千伏及以上配套電網項目,國家能源局每年組織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內項目調整,并為國家布局的大型風光基地、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等重點項目開辟納規“綠色通道”。對500kV以下配套電網項目,要求省級主管部門優化管理流程,提升對新能源消納和接網的承載力。在建設層面強調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與電網企業的協同合作,對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立年度清單,強調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之間的協調,避免因資金安排不及時影響項目建設。接網管理層面,強調了電網企業簡化審核環節、推行并聯辦理和縮減辦理時限,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接網流程,大幅縮短接網時長。
(二)系統調節能力提升和網源協調發展。《通知》明確了企業、地方和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系統調節能力建設和網源協調發展統籌工作中的責任分工。強調發電企業要提升新能源友好并網性能,探索應用新技術,提高新能源功率預測精度和主動支撐能力。電網企業要加強信息共享,共同促進新能源友好并網技術進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升方案,明確新增調節能力規模和省間互濟調節措施,并定期開展調節性資源效果評估認定,根據結果科學統籌推進新能源項目建設。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開展跨省區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布局工作,促進調節資源優化配置,明確新能源并網運行規范,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各方主體責任的明確為系統調節能力的穩步提升和網源協調持續發展提供了基本的工作遵循,穩步推動新能源消納能力提升,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三)發揮電網資源配置平臺作用。《通知》明確了電網在新型電力系統中資源配置平臺作用的定位。明確要進一步提升輸電通道能力和加強省間互濟,完善調度運行規程和構建智慧化調度系統并強調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打破輸電“剛性”,提升輸電“柔性”,適應新能源隨機波動的特點,并允許送電方低電價時采購受端省份新能源電量完成送電計劃。打破省間壁壘,明確要求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此外,提出要加快探索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等措施,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和區域間、省間資源共享能力。
(四)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通知》通過科學規劃、優化管理、強化執行等三個方面,明確了未來新能源消納利用率目標的動態管理方式。明確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在科學開展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部分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放寬新能源利用利目標至90%,并根據形勢變化年度動態評估。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管理方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的管理,并每年進行評估。該項政策條款的出臺,將最大限度尊重企業的開發意愿和自主選擇,即在滿足收益率和全社會成本最優的前提下,對于資源條件好的地區和項目允許適度棄電以提升開發規模。同時,考慮到我國具體國情,對于新能源利用率目標也未完全放開,既要充分考慮新能源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適度放寬并提出合理利用率目標,擴大新能源裝機規模,支撐雙碳目標如期實現;也要避免地方政府和發電企業盲目發展,建而不用造成巨大浪費;還要督促電網企業和社會各界采取更有效措施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消納。
(五)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管理。《通知》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消納數據的統計和管理,強調統一統計口徑,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辦法,新能源利用率按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的情況計算。同時,明確要求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共同開展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校核工作。強化信息披露和統計監管,要求各級電網企業每月向風電場和光伏電站披露新能源消納數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消納數據統計工作開展監督檢查。《通知》要求加強監測分析和預警以及開展消納監管。每年的一季度對上年度新能源消納開展總結,并滾動測算本年及未來3—5年的利用率和消納空間。圍繞消納工作要求常態化開展監管,為消納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可靠抓手。
2023年,全國新能源新增裝機超過2.9億千瓦,預計“十四五”后兩年新能源新增裝機還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隨著《通知》各項措施逐步落地,新能源利用率雖然會小幅下降,但新能源開發規模、供給裕度、利用水平、盈利能力將繼續保持良好態勢,我國新能源行業將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保持健康姿態,為我國乃至全球綠色發展貢獻智慧與力量。
完善新能源利用率管理機制,支撐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劉世宇 劉強 王雅婷 湯蘭西 崔陽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完善新能源利用率管理機制,支撐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和新型能源體系,推動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科學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適應新形勢下新能源高質量發展需要
(一)利用率目標管理有效引導了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
“十三五”期間,為促進新能源消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從源網荷儲各側及體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重點舉措,并首次提出了全國及重點省份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對引導各地多措并舉迅速提升新能源利用率、提高新能源發展質量起到了有效作用。2019年全國平均風電利用率為96%、光伏發電利用率為98%,提前完成2020年全國風電利用率力爭達到95%左右、光伏發電利用率高于95%的目標。
(二)新形勢下適當放寬利用率目標有利于為新能源發展留有更多空間
“雙碳”目標提出后,我國新能源發展進一步提速,截至2023年底,我國新能源裝機總規模已達到10.5億千瓦左右,約為2020年底的兩倍,雖然全國新能源利用率自2019年以來持續保持在95%以上的較高水平,但部分地區、部分時段消納壓力已有所顯現。2023年,蒙西(93.2%)、青海(94.2%)風電利用率相對較低;西藏(78.0%)、青海(91.4%)光伏發電利用率相對較低。若在新能源消納困難地區仍然維持新能源利用率95%以上水平,考慮當前系統存量調節能力已經基本挖潛,需要新增建設大量新型儲能等調節資源,經濟代價較大,推升全社會用能成本,不利于新能源大規模可持續發展。《通知》提出“科學確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部分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放寬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原則上不低于90%”。考慮到風電、光伏發電成本相比于2010年已下降超過40%、80%,適當放寬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新能源項目的合理收益率仍能得到保障。從系統最優的角度統籌開發和消納,適當放寬資源條件較好、新能源發電成本較低、系統消納成本較高地區的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可為新能源發展留有更多空間。同時,設置90%的利用率目標下限,可防止新能源利用率短期內大幅下降。
(三)利用率目標需根據消納形勢動態評估
《通知》提出“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根據消納形勢開展年度動態評估”“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全國統籌,必要時對部分省份的目標進行調整”。新能源規模、系統調節能力、新能源利用率三者密切相關、相互影響。各地新能源規模、系統調節能力情況逐年變化,新能源建設周期一般為半年左右,調節能力建設進度有快有慢,其中煤電靈活性改造按照國家制定的年度計劃穩步推進,抽蓄建設周期一般為5—7年,新型儲能建設周期雖與新能源基本匹配,但考慮技術經濟性,當前新型儲能配置時長一般為2—4小時,無法滿足部分新能源占比較高地區長時間尺度調節需求。因此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既要因地制宜,又要統籌新能源和調節能力建設規模、時序和成本變化趨勢,結合消納形勢動態優化調整。
(四)市場化方式消納是未來發展趨勢
《通知》提出“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從優化省間電力交易機制、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分布式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打破省間壁壘、建立健全區域電力市場等方面提出促進新能源市場化消納的電力市場機制,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拓寬消納空間、提升新能源消納利用水平。從國際上來看,歐美國家電力市場體系相對較為完善,新能源主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消納,對利用率不設置管理目標。我國電力市場建設仍在持續推進,當前仍需通過合理設置利用率目標來穩定社會各方預期,指導行業有序發展。未來隨著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建設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新能源將逐步轉變為市場化方式引導消納。
二、強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管理和執行,統籌新能源發展和系統消納能力提升
(一)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管理方式
《通知》提出“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管理方式”,明確了各方在新能源利用率執行方面的責任。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承擔總體責任。一方面,需于每年一季度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研究,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系統承載力、系統經濟性、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并與本地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充分銜接后,提出當年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另一方面,需合理制定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和配套消納方案并組織落實,保障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完成。電網企業需圍繞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持續完善消納保障措施,提升電網資源配置能力。對實際利用率未達目標的省份,國家能源局以約談、通報等方式予以督促整改。
(二)統籌優化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和配套消納方案
《通知》提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及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確定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和配套消納方案”。一方面,在一定的消納方案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和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是新能源發展規模的重要指引,各地能源主管部門需進一步細化新能源的開發布局和投產時序,合理制定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有序安排新能源項目建設。對于集中式新能源,需具體到項目,明確消納方向和消納條件;對于分布式新能源,需結合配電網承載力合理布局;對于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需結合配套特高壓通道開工建設時序,統籌推進新能源項目建設。另一方面,加強系統調節能力建設、采取消納能力提升措施可進一步擴大新能源消納空間,提升新能源發展規模。各地能源主管部門需加強頂層設計,結合本地新能源發展意愿,統籌煤電靈活性改造、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各類調節性資源建設,電網側、負荷側及市場機制等措施,綜合考慮技術經濟性,系統優化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和配套消納方案。
三、規范消納數據統計管理工作,科學反映新能源真實消納利用水平
(一)明確新能源利用率統計口徑
國家能源局《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49號)和《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以下簡稱《辦法》)均給出了兩種利用率計算方式,即考慮全部受限電量的利用率和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的利用率,但未明確應按哪一個計算口徑報送利用率,導致部分發電企業選擇全部受限電量的利用率進行統計和報送,與電網企業統計的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的利用率不一致。《通知》明確新能源利用率按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的情況計算,能夠排除不可抗因素、并網調試、計劃檢修、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等特殊因素影響,更加科學地反映新能源真實的消納利用水平。《通知》同時要求電網企業明確并公布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的認定標準及計算說明,有利于進一步統一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的利用率計算方式,確保雙方計算結果一致。
(二)強化新能源消納數據的校核和披露
《通知》提出,發電和電網企業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向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報送相關基礎數據,配合中心做好數據統計校核工作;電網企業要向其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的新能源電站披露相關數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如實統計、披露數據。下一步,中心將積極做好校核工作,提升統計數據準確性,準確反映新能源消納利用水平,服務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國能發電力〔202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有關電力企業:
做好新形勢下新能源消納工作,是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內容,對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推動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提升電力系統對新能源的消納能力,確保新能源大規模發展的同時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設
(一)加強規劃管理。對500千伏及以上配套電網項目,國家能源局每年組織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內項目調整,并為國家布局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等重點項目開辟納規“綠色通道”,加快推動一批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納規。對500千伏以下配套電網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管理流程,做好項目規劃管理;結合分布式新能源的開發方案、項目布局等,組織電網企業統籌編制配電網發展規劃,科學加強配電網建設,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載力。
(二)加快項目建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每年按權限對已納入規劃的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立項目清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進前期、核準和建設工作,電網企業按季度向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同時抄送所在地相應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企業承擔電網工程建設主體責任,要會同發電企業統籌確定新能源和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投產時序,優化投資計劃安排,與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做好銜接,不得因資金安排不及時影響項目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后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為做好2024年新能源消納工作,重點推動一批配套電網項目建設(詳見附件1、2)。
(三)優化接網流程。電網企業要優化工作流程,簡化審核環節,推行并聯辦理,縮減辦理時限,進一步提高效率。要按照國家關于電網公平開放的相關規定,主動為新能源接入電網提供服務,更多采取“線上受理”“一次告知”等方式受理接入電網申請。
二、積極推進系統調節能力提升和網源協調發展
(四)加強系統調節能力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相關部門,根據新能源增長規模和利用率目標,開展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需求分析,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升方案,明確新增煤電靈活性改造、調節電源、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和負荷側調節能力規模,以及省間互濟等調節措施,并組織做好落實。國家能源局結合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編制,組織開展跨省區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布局工作,促進調節資源優化配置。
(五)強化調節資源效果評估認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電網企業等單位,開展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效果綜合評估,認定實際調節能力,分析運行情況,提出改進要求;開展對各類儲能設施調節性能的評估認定,提出管理要求,保障調節效果;合理評估負荷側調節資源參與系統調節的規模和置信度,持續挖掘潛力。
(六)有序安排新能源項目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消納能力,科學安排集中式新能源的開發布局、投產時序和消納方向,指導督促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合理安排分布式新能源的開發布局,督促企業切實抓好落實,加強新能源與配套電網建設的協同力度。對列入規劃布局方案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風電光伏基地與配套特高壓通道開工建設的時序要求,統籌推進新能源項目建設。
(七)切實提升新能源并網性能。發電企業要大力提升新能源友好并網性能,探索應用長時間尺度功率預測、構網型新能源、各類新型儲能等新技術,提升新能源功率預測精度和主動支撐能力。電網企業要積極與發電企業合作,加強省級/區域級新能源場站基礎信息和歷史數據共享,共同促進新能源友好并網技術進步。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新能源并網標準,明確新能源并網運行規范,推動標準實施應用,提升新能源并網性能,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三、充分發揮電網資源配置平臺作用
(八)進一步提升電網資源配置能力。電網企業要結合新能源基地建設,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輸送新能源比例;根據新能源消納需要及時調整運行方式,加強省間互濟,拓展消納范圍;全面提升配電網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能力;完善調度運行規程,促進各類調節資源公平調用和調節能力充分發揮;構建智慧化調度系統,提高電網對高比例新能源的調控能力。因地制宜推動新能源微電網、可再生能源局域網建設,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消納能力。
(九)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加快建設與新能源特性相適應的電力市場機制。優化省間電力交易機制,根據合同約定,允許送電方在受端省份電價較低時段,通過采購受端省份新能源電量完成送電計劃。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進一步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打破省間壁壘,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探索分布式新能源通過聚合代理等方式有序公平參與市場交易。建立健全區域電力市場,優化區域內省間錯峰互濟空間和資源共享能力。
四、科學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
(十)科學確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在科學開展新能源消納分析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系統承載力、系統經濟性、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與本地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充分銜接后,確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部分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放寬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原則上不低于90%,并根據消納形勢開展年度動態評估。
(十一)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管理方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承擔總體責任,于每年一季度按相關原則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提出當年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目標要抄報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相應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全國統籌,必要時對部分省份的目標進行調整。
(十二)強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執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及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確定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和配套消納方案。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要分地區確定開發規模,集中式新能源要具體到項目和投產時序,消納方案要明確各類調節能力建設安排、拓展消納空間的措施及實施效果。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圍繞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持續完善消納保障措施。對實際利用率未達目標的省份,國家能源局以約談、通報等方式予以督促整改。
五、扎實做好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管理
(十三)統一新能源利用率統計口徑。發電和電網企業要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49號)和《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風電場、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和受限電量統計方法,新能源利用率按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的情況計算,電網企業要明確并公布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的認定標準及計算說明。
(十四)加強新能源消納數據校核。發電和電網企業要嚴格按《辦法》要求,向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報送新能源并網規模、利用率和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等基礎數據,配合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做好數據統計校核。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會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共同開展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校核工作,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新能源消納情況。
(十五)強化信息披露和統計監管。各級電網企業嚴格按《辦法》要求,每月向其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的風電場、光伏電站披露利用率及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等基礎數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發電和電網企業的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如實統計、披露數據。
六、常態化開展新能源消納監測分析和監管工作
(十六)加強監測分析和預警。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開展月度消納監測、半年分析會商和年度消納評估工作。全面跟蹤分析全國新能源消納形勢,專題研究新能源消納困難地區問題,督促各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每年一季度,做好上年度新能源消納工作總結,滾動測算各省份本年度新能源利用率和新能源消納空間,同步開展中長周期(3—5年)測算,提出措施建議。
(十七)開展新能源消納監管。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新能源消納監管作為一項重要監管內容,圍繞消納工作要求,聚焦消納舉措落實,常態化開展監管。加強對新能源跨省消納措施的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
各地各單位要按以上要求認真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如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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